近日,据 “深圳深圳福田区老百姓法院”微信公众平台,近日,深圳福田法院在一件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可用强行性赔偿体制,对侵权人依照盈利额度的三倍明确赔偿金额。
据了解,深圳某通电子高新科技比较有限公司(下称 “某通公司”)在其生产制造的手机上商品上应用 “vivi”做为商标logo,并将 “vivi”做为手机上品名,申请注册了网站域名为 “vivi-china.com”的网址并宣传策划应用了 “vivi”做为商标logo及品名的手机上商品,与此同时在某宝网根据数十家店面开展规模性的宣传策划和市场销售;
某讯公司在某宝网上申请注册名叫 “某讯高新科技”的店面,根据该店面市场销售几款被告某通公司生产制造的应用了 “vivi”做为商标logo及其品名的手机上商品,而且市场销售金额极大。
据通告表明,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上诉人明确提出对其诉请强行性赔偿,法院给予适用。依据上诉人商标注册的名气多少、被告某通公司侵权行为剧情的比较严重水平及其先行判决赔偿数量很有可能稍低的情况,法院依照以上明确的盈利额度的三倍明确被告某通公司的赔偿金额,即 103.5 万余元。
另查清,被告某讯公司市场销售 vivi 手机上的买卖额度已达 95 余万元,法院综合性考虑到,酌情考虑明确其赔偿上诉人财产损失 20 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