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社发〔2020〕53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
市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级社会组织: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7〕32号),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提升社会组织内部控制,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要求,现就开展2020年度市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查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一)抽查审计的范围
1.被投诉举报的社会组织;
2.未参加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会组织;
3.符合参加社会组织评估条件但未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
4.经批准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
5.获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
6.以资金募集、管理、投资为主的慈善组织;
7.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8.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认为应进行抽查审计的社会组织。
(二)抽查审计的主要内容
1.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的相关要求;
2.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
3.内部控制系统、各项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资金收支、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情况;
5.评比表彰以及涉企收费活动情况;
6.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7.税收优惠资格、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8.依法开展活动、项目运作、重大事项决策情况;
9.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抽查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可根据管理工作实际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进行调整。如有必要,可以追溯既往。
二、抽查审计规范要求
(一)社会组织接到抽查审计通知后,应当配合抽查审计机构的工作,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抽查审计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二)审计机构审计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相关工作证件、抽查审计通知。
(三)现场审计应当制作笔录,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在场工作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四)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机构应及时形成审计报告。
(五)审计机构进行抽查审计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费用。
三、抽查审计工作的管理及结果运用
(一)登记管理机关确定被审计社会组织名单、审计时间,并以适当方式通知社会组织;遴选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委托其对社会组织进行审计。
(二)对不按规定配合审计、内部治理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应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三)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登记管理机关将抽查审计结论、行政处罚及整改结果录入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将检查过程中收集、形成的资料归档保存;对符合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条件的,列入相应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审计结果可以提供给相关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参与投标等工作的参考要素。
附件:
1.2020年度社会团体抽查审计任务书及审计名单
2.2020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抽查审计任务书及审计名单
3.2020年度基金会抽查审计任务书及审计名单
北京市民政局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