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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市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的通知

 京民社发〔2020〕53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

 市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级社会组织: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7〕32号),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提升社会组织内部控制,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要求,现就开展2020年度市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查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一)抽查审计的范围

  1.被投诉举报的社会组织;

  2.未参加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会组织;

  3.符合参加社会组织评估条件但未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

  4.经批准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

  5.获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

  6.以资金募集、管理、投资为主的慈善组织;

  7.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8.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认为应进行抽查审计的社会组织。

  (二)抽查审计的主要内容

  1.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的相关要求;

  2.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

  3.内部控制系统、各项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资金收支、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情况;

  5.评比表彰以及涉企收费活动情况;

  6.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7.税收优惠资格、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8.依法开展活动、项目运作、重大事项决策情况;

  9.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抽查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可根据管理工作实际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进行调整。如有必要,可以追溯既往。

  二、抽查审计规范要求

  (一)社会组织接到抽查审计通知后,应当配合抽查审计机构的工作,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抽查审计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二)审计机构审计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相关工作证件、抽查审计通知。

  (三)现场审计应当制作笔录,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在场工作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四)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机构应及时形成审计报告。

  (五)审计机构进行抽查审计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费用。

  三、抽查审计工作的管理及结果运用

  (一)登记管理机关确定被审计社会组织名单、审计时间,并以适当方式通知社会组织;遴选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委托其对社会组织进行审计。

  (二)对不按规定配合审计、内部治理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应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三)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登记管理机关将抽查审计结论、行政处罚及整改结果录入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将检查过程中收集、形成的资料归档保存;对符合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条件的,列入相应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审计结果可以提供给相关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参与投标等工作的参考要素。

  附件:

  1.2020年度社会团体抽查审计任务书及审计名单

  2.2020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抽查审计任务书及审计名单

  3.2020年度基金会抽查审计任务书及审计名单

  北京市民政局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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